近日,广安市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体上公布2015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次选出的十大案例均为消费者最关心,有一定代表性的消费维权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消费者和经营者。
案例1
制定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6日,华蓥市工商质监局检查发现某天然气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供用气合同》,部分条款涉嫌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该公司从2012年12月起使用自制《供用气合同》,并与5200户用户签订了供气合同。合同第八条擅自提高民用气每日滞纳金收取标准至4‰,违反了《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逾期不缴燃气费收取的滞纳金标准为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规定。合同第九条内容“低压管线属乙方(消费者)财产,日常巡查、维修管理、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利用格式条款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由消费者负担。华蓥市工商质监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供用气合同》,处罚款15000元。
【案例评析】
该公司通过提高消费者违约滞纳金收取标准,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通过将燃气设施维修费用转嫁至消费者,免除了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规定。
案例2
页岩砖质量不合格厂家更换并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0日,广安市质监局接到消费者田某投诉,称其在一砖厂购买的普通页岩烧结砖涉嫌质量问题,他多次找到砖厂负责人协商解决未果。市质监局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核实,发现田某所修民房1—3楼里外墙面确实大面积返碱,呈现白色晶体。执法人员对未使用的砖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该批次砖抗压强度不符合GB5101—2003标准要求,为不合格品。根据《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该砖厂对田某未使用的砖予以全部更换,对已砌上墙的砖进行处理,并赔偿31000元。
【案例评析】
被投诉砖厂生产、销售不合格普通页岩烧结砖,其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行为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通过执法人员反复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该厂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了法律责任。
案例3
销售不合格化肥工商“亮剑”不手软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16日,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委托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胡某销售的9吨过磷酸钙和9吨复合肥进行了抽样检测,其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在检测期间,当事人将全部化肥销售殆尽,获违法所得207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罚款2.8万元。
案例4
不合格烟花爆竹危害大销售者获严惩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5日,广安市工商局依法委托重庆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邻水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销售的两个品牌10个批次的烟花爆竹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有9个批次的烟花爆竹质量不合格。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在接受调查期间将查封的不合格烟花爆竹擅自退回给供货商。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烟花爆竹货值13万余元,获违法所得1.0538万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邻水县工商质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其处罚款20万元。
案例5
新买汽车出故障举证倒置来维权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2日,南充的消费者张某在广安某汽车公司花费12万余元购买一辆家用越野车。2014年12月8日在南充突然出现车辆熄火的问题,维修后又接连4次出现熄火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车,而汽车公司只同意维修。
2015年6月,张某去南充4S店检查,发现该车皮带、空调、倒车雷达等也存在问题。7月14日,张某向广安区消委会出具车辆熄火时的视频以及其他一些资料。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同时要求经营者举证该车无质量问题的证据,但经营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据。经过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退还全部购车款12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熄火问题的认定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既然消费者所购车辆多次熄火情况属实,经营者反复检查维修仍未排除故障,就应该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熄火原因、责任与自己无关,如不能提供证据就该承担责任。
案例6
网购“货不对板”消费者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初,家住新疆的消费者冷女士,在网上选购了一款减肥瘦身精油产品。收货后发现该产品不是其当初所约定的牌子,庚即与网店客服联系,对方说产品寄错了,退回去重发。待再次收到产品时,发现仍不是自己选购的精油,与网店联系但对方并没有解决问题。
了解到该网店实体经营地在武胜后,冷女士拨打了广安市消委会投诉电话。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武胜消委会找经营者核实情况,但该经营者说地址是虚假地址,打电话联系也被告知打错了。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该经营者最终主动与消费者联系并退还了购货款。
【案例评析】
网购商品出现实物与网上承诺不相符的问题,常见的解决途径是“七日无理由退货”。但退货退款行不通怎么办?处理的难点是锁定经营者的真实身份和地址。
本案消费者通过网购平台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得以调解成功。建议消费者在网购商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资料,以有利于事后维权。
案例7
刷卡消费重复扣账消委介入追回12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1日,家住广安区城北的王先生在某珠宝店购买1200元首饰,用储蓄卡刷卡消费,第一次刷卡店主说没刷起,又刷了第二次,随后王先生收到短信提示交易两次、扣款两次。于是,王先生要求该珠宝店退还多扣的1200元,该珠宝店却说只扣了一次1200元。
1月8日,王先生向广安市12315申诉举报中心投诉后,广安区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与王先生一同前往珠宝店和银行调查。调查显示,王先生被提示两次刷卡、两次扣款属实。于是,该珠宝店同意采用转账方式退还多扣的1200元。
【案例评析】
经调查,当持卡人刷卡结算时,在交易信息传输过程中因网络问题,偶尔会出现实际交易已完成而POS机延迟打印签购单的情况,收银人员往往会再次提示持卡人刷卡,从而造成重复扣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尊重事实,退还多收价款。
案例8
未做测试染发致过敏店家赔偿消费者3000元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8日,消费者耶某在广安区城北某烫染会所染发后感到头皮发痒,第二天额头开始红肿。耶某认为,自己以前从未有过染发后发生过敏的情况,是染发剂质量有问题,要求该会所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3000元。而该会所认为染发剂是合格产品,染发后皮肤过敏是正常现象,拒绝赔偿。随后,耶某向广安区消委会投诉。
7月1日,消委会工作人员对该会所染发剂产品进行初步查看,发现产品基本信息齐全,未过保质期,无明显变质现象,但该会所在为耶某染发前没有按说明书进行皮肤过敏测试,也没有询问耶某有无过敏情况。消委会工作人员当场指出该会所存在过失,应当承担消费者医药费和误工费共3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烫染会所给耶某烫染时没有按说明书进行皮肤过敏测试,在染发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等情况,应负相应责任。
案例9
“买一送一”藏猫腻涉嫌欺诈应赔偿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家住华蓥的王某被某服饰店橱窗张贴的“买一送一”海报吸引,进店花399元买了一双无标价的休闲鞋,获赠一双同款休闲鞋。王某回家打开包装后发现,获赠的鞋标价仅为198元。王某认为该服饰店弄虚作假、欺瞒顾客,多次要求店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便向华蓥市消委会投诉。
华蓥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核实情况后发现,该服饰店部分商品标价信息不真实、不全面。经过消委会工作人员宣传教育,店主向王某赔礼道歉,同意两双休闲鞋归王某所有,并赔偿经济损失400元,补偿交通费1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的规定,消费者维权成功。
案例10
新购冰箱漏水消委调解获换货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3日,郑先生在岳池县某超市购买冰箱一台,使用几天后发现冰箱冷冻的肉变臭,怀疑冰箱质量有问题。郑先生找超市交涉,超市负责人引导消费者到品牌专门维修店进行了修理。维修后冰箱可以制冷,但在使用期间发现冰箱三方渗水,维修人员解释是天气潮湿引起的渗水。
2015年6月28日,冰箱渗水造成室内非常潮湿且有部分积水。郑先生要求超市退货或者换货无果,于2015年7月2日请求岳池县消委会调解。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消费者提供的购货凭证、保修单、积水照片等证据,又与争议双方共同到品牌维修店实地查看,消费者购买的冰箱漏水严重,并非天气潮湿引起的漏水。最终,超市同意消费者补差价另换一款冰箱。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冰箱严重渗水存在质量问题,超市理应为其换货。